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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11-1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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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申請人需要填寫適當人選聲明表格 (表格 3A 連同附錄 I 及 II 適用於個人及表格 3B 適用於法團),以及須將表格連同證明文件呈交海關辦理。見證人須將附錄 I 內載的個人資料與聲明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互相核對及證明當中所述的個人資料真實無誤 。見證人亦須證明聲明人在其面前簽署附錄 I。

附錄 I 主要授權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向海關關長及獲其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發放任何及全部有關申請人的刑事判罪紀錄 (包括法例第297 章《罪犯自新條例》已失時效的判罪) 的所有資料。如有需要,申請人亦同意警務處就此項申請套取申請人的指模資料,以核證申請人的刑事紀錄。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定罪的人士,如果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 (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 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她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惟上述表格已註明香港法例第 297 章《罪犯自新條例》第 2 條的規定,不會以該條例第 4 條為理由而適用於與任何人是否適宜獲批給或繼續持有牌照的問題有關的法律程序。任何判罪均不會視為「已失時效」,故所有判罪的詳細資料必須包括在表格內。

本會建議所有申請人詳閱有關表格,依表格指示如實反映情況及填報,如有需要應先向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查詢,以免拖慢審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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