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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貨幣找換商條例
文章發表於 : 2014-06-13, 10:29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貨幣兌換交易單據內需要列有什麼資料?
持牌找換商提供的單據內必須列有以下資料,供顧客查閱記錄:-
    ● 一式兩份(字跡清晰可見)的交易單據
    ● 找換商的中英文名稱、中英文地址及電話號碼
    ● 交易日期
    ● 兌換貨幣種類
    ● 兌換貨幣款額
    ● 淨匯率(不包括任何收費或佣金在內)
    ● 顧客兌換貨幣的等值款額
    ● 須就每一種貨幣發出一份獨立交易單據(如兌換多於一種貨幣時)
    ● 須將兌換款額及交易單據正本一併發給顧客
    ● 交易單據所示貨幣的等值總款額交給顧客,而不得作任何扣減
    ● 單據內不可載有任何非貨幣兌換商條例所授權作出的陳述
而以下附加資料亦可列於單據內:-
    ● 單據編號
    ● 交易號碼
    ● 記錄顧客身分證明資料及預留給有關細節的位置
    ● “對顧客沒有遵從任何國家或地區有關貨幣管制的規定一事,貨幣兌換商不承擔任何責任”或“在離開櫃台前,請清楚核對所有款項”的陳述

在與顧客兌換時,是否需要顧客於單據上簽署?
需要,找換商與顧客均需於單據上簽署而找換商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向顧客解釋該份交易單據的內容,並指出在交易單據內所列的每項細節

對於匯率告示牌有沒有特別的要求?
由於告示牌主要作用是給顧客兌換前查看的,各持牌找換商須以顧客能清晰可見為原則,有關要求包括:-
    ● 告示牌須展示買入和賣出有關貨幣的淨匯率
    ● 所有告示牌上須展示相同的淨匯率資料
    ● 告示牌上的淨匯率可展示以外幣10單位或100單位的倍數,以及經相應調整的港元數字
    ● 告示牌的面積必須夠大,足以讓顧客清楚可見和可閱有關淨匯率
    ● 告示牌須放置於一個光線充足及顧客視線無阻的地方

於業務宣傳方面(如:告示牌、單張或廣告等)是否可加入一些設計吸引顧客嗎?
可以的,但前提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找換商宣傳任何貨幣匯率時,不論是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宣傳,均須注意:
    ● 每種貨幣的買入及賣出匯率須同樣顯眼
    ● 展示買入及賣出匯率的方式能使顧客無須參看多於一塊告示牌,便可將任何貨幣的買入及賣出匯率加以比較
    ● 貨幣兌換商不得宣傳兌換交易中的佣金或任何其他費用

為什麼有關匯率的口頭報價如此重要?
因為假若找換商於處理有關業務時,其口頭報價與最終敍做匯價不一致,則有可能構成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而觸犯有關法例,而有關違例行為可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6個月

參考資料:
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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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貨幣找換商條例
文章發表於 : 2015-04-16, 12:31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今日有報導指有內地旅客攜帶數百萬元現鈔進入本港,相關報導亦清楚指出香港現階段未有對現鈔作出入境限制,現港府正研究就設立現鈔出入境申報制度立法,本會早前曾為相關業界諮詢與禁毒處相關官員交換意見。

本會在此呼籲持牌找換商應了解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當中附表2之准許陳述如下:
交易單據可載有下列陳述─
對顧客沒有遵從任何國家或地區有關貨幣管制的規定一事,貨幣兌換商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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