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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09-22,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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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是在 1989 年成立的重要跨政府組織,旨在調查洗黑錢活動及就打擊這些活動的措施提供建議。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40 項建議》列出打擊洗黑錢行動的框架,並且是為了在全球應用而制訂的。香港自 1990 年起成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肩負落實該等建議的義務。2001 年 10 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將其工作範圍擴展至涵蓋有關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事宜。
在 1992 年,成員包括香港證監會的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通過一項決議,要求國際證監會組織的成員考慮各項關乎盡量減低洗黑錢情況的措施,例如充分地識別客戶身分、備存紀錄、設立監察和合規程序,以及識別和舉報可疑的交易。
在 1996 年 6 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就如何打擊洗黑錢活動發表經修訂的《40 項建議》。該《40 項建議》其後於 2003 年 6 月再作修訂1,以應付日益複雜的清洗犯罪所得款項的手法。經修訂的《40 項建議》不僅適用於洗黑錢活動,並且同時適用於恐怖分子籌資活動,若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於 2004 年 10 月修訂的《9項特別建議》一併施行,將可為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
子籌資活動建立一套更嚴格、週全和穩健的措施架構(以 下 統 稱 為 “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的各項建議”)
鑑於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近期的工作,國際證監會組織於 2002 年 10 月成立一個專責小組,負責研究現行的證券監管制度,並制定有關識別客戶及實益擁有人身分的原則。國際證監會組織其後於2004 年 5 月發表題為《證券業有關識別客戶身分及實益擁有權的原則》2的文件,對證券規管機構及證券業內的受規管商號提出有關落實仔細查證客戶身分盡職審查規定的指引。
作為全球其中一個主要的金融中心,香港必須維持有效的防止洗黑錢制度,以進一步鞏固本港金融制度的廉潔穩健及穩定性。洗黑錢活動可以對社會整體帶來嚴重的後果,不僅容許犯罪分子進行非法活動,更會削弱金融體系,對政府以至社會整體構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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