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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11-21, 00:21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回應近日有報章報導有持牌找換商涉嫌以不良手法營商

本會留意到近日有報章報導有持牌找換商以不良營商手法涉嫌欺騙客人,本會希望以持平的角度看待是次事件。

本會呼籲任何持牌找換商如果希望將生意辦得好,最重要的是商譽良好,否則客人卻步。本協會重申,根據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任何持牌找換商必須於一塊面積夠大的告示牌清楚展示淨匯率 [第6(3)(a)條],其中包括買入和賣出的淨匯率,持牌找換商如若違反本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第6(7)條]。而於每次交易時,持牌找換商必須提供單據予客人,單據要列明交易日期、牽涉金額及貨幣、及有關匯率,有關詳細持牌找換商交易單據的法例要求,請詳閱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第4條。

本協會亦希望藉此機會,提醒消費者有責任於交易前看清匯率告示牌,留心店員解釋交易內容及細閱書面單據,避免因誤會產生爭拗。

另外新修訂的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修訂條例) 已於2013年7月19日生效,持牌找換商在營商過程中應遵守《修訂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良好商譽,避免觸犯法例。根據其中第13E(1)條誤導性遺漏,任何持牌找換商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5年 [第18(1)條]。

本會相信絕大部分持牌找換商都是奉公守法的,本會將會致力與業界及執法監管部門聯繫,加強向業界宣傳與教育《貨幣兌換商條例》及《商品說明條例》!


參考資料:
找換店行商手法
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
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

以上內容只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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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1-10, 17:40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所有持牌找換商近日應收到香港海關通函 (2014年1月9日),內附有關商品說明條例教育小冊 (中英對照),本會建議各持牌找換商必須了解商品說明條例,以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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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6-18, 18:09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回應近日關於「提防找換商不良招數」的報導

本會強烈讉責個別違規持牌找換商以不良營商手法經營,此劣行亦同時影響金錢服務業的經營商譽本會再次呼籲持牌找換商注意以下三點

匯率報價:持牌找換商於口頭報價後,應與顧客於交易前再次確認,如兌換貨幣、有關匯率及總款額,確認無誤後才進行交易,顧客並同時核對有關交易單據上的資料是否相符。另外持牌找換商應視乎其規模,考慮裝設攝錄機錄影整個交易過程,以便作為有關交易的紀錄

交易單據:持牌找換商必須依法例規定發出一式兩份的單據,當中包括兌換商的中英文名稱、交易日期、淨匯率等資料,顧客當收到單據後應當場核對,如有疑問應立即作出提問,以減少誤會發生

列明收費:持牌找換商須清楚列明有關兌換貨幣總款額,如有任何其它收費,必須交易前清楚交待,顧客如發現有關兌換款額與實收款額不符,應當場向有關職員查詢

本會認為違規持牌找換商屬個別事件,大部分持牌找換商均以合規守法經營,本會將繼續致力與業界、執法及監管部門的溝通,並加強持牌找換商對有關《貨幣兌換商條例》和《商品說明條例》的宣傳及教育。

參考資料:
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
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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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6-03-30, 12:54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近日有電視台報導找換店無按法例提供收據,其實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已清楚訂明相關要求,請詳閱協會有關法例網頁常見問題(貨幣兌換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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