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攜款逾12萬入境須申報海關 寬限期10月15日屆


2018-10-03

海關於7月16日起推出新的入境現金申報制度,任何巿民或旅客如攜價值逾12萬港元的現金、旅行支票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必須主動向海關申報,並要經「紅色通道」入境,以便海關人員檢查。3個月寬限期將於10月15日屆滿,之後海關人員會直接執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任何人入境本港持價值逾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須申報,包括法定貨幣的紙幣或硬幣、可轉讓票據(包括不記名支票、旅行支票、不記名債券等)。

海關於7月16日至10月15日設3個月寬限期,如入境者在無心之失下違反上述規定,海關會向其書面警告。不過,寬限期過後,海關人員會直接執法,初犯者若屬無心之失會被罰款2000元,不涉刑事檢控,但如再犯或個案涉及跨境洗黑錢、不法分子的海外融資,則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何珮珊表示,條例實施兩個多月大致暢順,公眾人士了解新例,違規個案不算多。何指出,自7月16日至9月24日,海關對旅客發出了15次書面警告,貨物運輸方面則發出了兩次書面警告,攜帶現金面額介乎13萬至500萬港元,包括美元、港元、人民幣、歐羅,全部個案均為無心之失。

何指出,15宗旅客個案中,涉及9男6女,分別為9位本地人及6位非本地人。有14宗個案是旅客未有主動申報,另有一位旅客所申報的現金價值與實質管有的價值不同。該旅客申報了20多萬元,但從他手提袋及銀包共搜出50多萬元,海關人員經查問後,相信他無心犯案,只是一時申報上有遺漏。

至於兩宗貨物個案,有進出口商經營紀念幣生意,卻不知道紀念幣同樣須申報,一宗為空運個案,涉及54萬元;另一宗為陸路個案,涉及26萬元。何提醒,不論本港境內及境外,如屬法定貨幣均須申報。

本港根據聯合國「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第32項,建立俗稱R32的制度,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偵測大量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入或流出香港,涉及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條例)在7月16日生效。

資料來源: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