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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條例修訂 例子說明


2013-07-03

貨品和服務的商品說明:例子︰某商店展示香港旅遊發展局的「優質旅遊服務計劃」標誌,但該商店卻從未獲得認證,可能構成虛假陳述。

■貨品和服務的商品說明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例子︰美容師游說顧客用多張信用卡支付瘦身療程費用以增優惠,該顧客將三張信用卡交給美容師,美客師在該顧客脫去上衣接受療程時,不斷游說對方,最終令該顧客同意購買另一個美容套餐。

誤導性遺漏

例子︰健身中心一個「超平」月費計劃鼓勵現有客戶續約,但銷售員無告知客戶新合約長達十五年,亦沒說明提早終止合約會被罰款。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餌誘式廣告宣傳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例子︰商戶在櫥窗標出四千元發售一台電視機,較市價低三成,但該商戶其實沒有出售所標示的電視機意圖,只想利用宣傳作餌誘使消費者入店。

餌誘式廣告宣傳

例子︰航空公司以三百元優惠價提供特惠機票,較競爭對手便宜約七成,終吸引三千五百個市民訂購,但廉價機票只有五百張,如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提供滿足其他訂票者,將觸犯餌誘式廣告宣傳。

不當地接受付款

例子︰餐廳宣傳以一百元折扣價賣晚餐券,列明購買日期後三個月內使用,售出八千張餐券,但餐廳只有二十個座位,按正常損耗率扣除部分不會使用的餐券,購券者根本無法在三個月內兌現所有餐券。

資料來源︰《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執法指引最終擬稿。

資訊來源: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