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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11-26, 16:29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何時辦理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牌申請?

持牌人必須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 45 天,但不多於 90 天內,向香港海關關長申請牌照續期,否則持牌人須重新申領牌照。持牌人有法定責任在牌照失效前申請續期。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

本會建議持牌找換商留意牌照到期日,預早辦理有關手續,持牌找換商可透過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系統辦理

除此以外,若出現以下詳情改變,持牌人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填寫表格 6 (具報詳情改變)向香港海關關長具報:
(a) 業務/法團名稱的改變
(b) 金錢服務業務的性質的改變
(c) 主要(通訊)地址的改變
(d) 聯絡資料的改變
(e) 營業處所資料的改變
(f) 營業處所的電話及傳真號碼的改變
(g) 在營業處所經營的其他業務的資料的改變
(h) 住宅營業處所的佔用人的改變
(i)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詳情的改變
(j) 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改變
(k)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適當人選」身分的改變
(l) 用以經營金錢服務業務的銀行帳戶的改變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40(1)條訂明如在與持牌人根據第30或31條提出的申請有關連情況下提供予香港海關關長的詳情有改變,該持牌人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藉書面向香港海關關長具報有關改變。條例第40(4)條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0(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5萬元罰款。關長可根據條例第43(1)(c)條對條例第40(1)條的違例行為採取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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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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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香港海關再次呼籲業界,持牌找換商留意牌照到期日,最早一批持牌找換商可於二月份內申請續牌,詳情可留意香港海關或本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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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1-1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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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各即將需要申請續牌的找換商,請於申請續牌前詳閱有關填表須知網上示範有關表格,以免耽誤續牌時間。與此同時,各持牌找換商應考慮使用具有客戶管理及持續監察功能的電腦系統經營金錢服務或提昇相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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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2-1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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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據香港海關透露今日已致函首批持牌找換商有關續牌提示,持牌人必須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 45 天,但不多於 90 天內,向香港海關關長申請牌照續期,否則持牌人須重新申領牌照。持牌人有法定責任在牌照失效前申請續期。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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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3-1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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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本會提醒各持牌找換商留意其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到期日,持牌人必須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 45 天,但不多於 90天內,申請牌照續期,否則持牌人須重新申領牌照,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持牌找換商請詳閱有關續期申請填表須知網上示範有關表格

本會亦再次建議各持牌找換商考慮使用具有客戶管理及持續監察功能的電腦系統經營金錢服務及/或提昇相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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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3-21,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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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KMSOA
本會再次提醒各持牌找換商,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40條,持牌人必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藉書面向海關關長 (關長) 具報有關改變事項。

持牌找換商用以經營金錢服務業務的銀行帳戶如有改變,即删除或加入銀行帳戶,都必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填寫表格 6 (具報詳情改變) 及交回附件6,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例如可以核對銀行帳戶名稱及帳戶號碼的銀行月結單或銀行開戶文件,蓋上持牌人公司印章並簽署向關長具報。關長可對違反第40條任何規定的人士採取紀律行動,最高罰款為 1,000,000 元。持牌人亦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50,000 元

持牌找換商如對上述有任何疑問,請即向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 (電話:3759 3722) 查詢。

參考資料:
表格 6 - 具報詳情改變
表格 6 - 填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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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7-0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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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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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期申請,海關關長已經陸續批出。各持牌找換商須注意有關持牌人獲續牌後仍須每三個月向關長遞交已填妥的定期申報表,提供持牌人在該三個月期間的營業資料。持牌找換商如對上述關於續牌事宜有任何疑問,可致電3759 3722向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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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7-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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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期申請之表格2的填表須知列明

●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31條,持牌人在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請牌照續期。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9條,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 持牌人必須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 45 天,但不多於 90 天內,向關長申請牌照續期,否則持牌人須重新申領牌照

●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有效期通常為兩年,由牌照續期生效當日起計。但是,關長有權按個別情況更改牌照的有效期

本會呼籲持牌找換商應於可遞交續牌申請時間內,盡早辦理申請,使有關當局能易於處理及批出有關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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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6-02-2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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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香港海關一再強調按時遞交續牌申請的重要性過往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逾期繼續經營被判罪成,本會呼籲持牌找換商留意牌照到期日,並詳閱相關文件要求及透過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網上系統以電子形式遞交有關申請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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