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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09-1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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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約在二零零二年由聯合財富情報組 (JFIU) 制定,管理匯款兌換商年代結束!

緊隨是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已於2012年4月1日實施。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在沒有關長發出的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關長是有關當局,負責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以及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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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09-29,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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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據你們所知, 自法例生效以來, 最重之判罰是多重和因犯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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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09-29,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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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Under our records, MSO involved should be the highest of 10 years Jail,
and usually it involve other crime start, but the MSO no kept any records, that's why convi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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