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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牌照持牌人職責
文章發表於 : 2013-09-21, 17:58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根據(金融機構)條例 2012年7月海關指引內



- 完全熟悉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對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所有法律規定負有最終責任

- 需確保持牌公司遵守法律規定,並已採取充分有力的保護措施抵禦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需確保持牌公司的職員得到適當的培訓和操作指引,並遵守法律規定

- 需提供足夠資源和支援(包括後補人選)讓公司和員工能夠符合法律規定

- 應持續地有效監察持牌公司的職員有否遵守公司指引和法律規定(如定期巡查業務運作,了解員工的工作情況,

及審視客戶及交易資料處理程序)

- 能夠及時取得一切可取得的資料

- 應確保全體職員均知悉洗錢報告主任的身分及作出內部披露報告時應依循的程序,及所有披露報告必須送達洗錢報告主任,

不得出現無故延誤

- 如持牌公司有任何改動 (如人事變動),持牌人需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香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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