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根據香港海關於2017年12月15日刊登的執法消息,一名女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於11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一萬五千元。
海關人員早前根據接獲的資料採取行動,發現該名女子於2016年10月6日至11月7日期間,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情況下而經營金錢服務。(請瀏覽本會網頁 "業界資訊")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東信兌換1名獨資的東主,因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於11月27日被海關罰款2.1萬港元,這是自《條例》實施以來首次有金錢服務經營者受到罰款紀律處分。
海關人員在1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東主並沒有就於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間的匯款及兌換交易進行識別、核實和記錄匯款人及客戶的身份,違反《條例》的有關規定。而該名東主早於2015年6月被檢控,被法院判處社會服務令。香港海關再向該名東主採取紀律行動,藉此向金錢服務業界發出具阻嚇性的訊息及提醒業界必須遵守《條例》的法定規定。(請瀏覽本會網頁 "業界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