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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09-2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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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案件編號:KCCC 5034/2012

店鋪東主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罰款
****************
  一名店鋪東主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被判罰款5,000元。

  香港海關人員根據資料,今年十一月採取行動巡查油麻地一間經營貨幣兌換及匯款服務的店鋪,發現該店鋪並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而違法經營。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今年四月一日實施,旨在加強對香港金融機構推行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的措施的規定,確保有關措施符合國際標準。任何人士在香港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罰款100,000元。

  香港海關呼籲市民使用海關二十四小時舉報熱線2545 6182,舉報無牌經營的金錢服務業務。


2012年12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5

案情透露,被告馮漢彥(五十五歲)自去年五月起已在油麻地經營一間匯款店,但在今年四月一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實施後,被告一直沒有領牌。直至今年十一月廿三日,海關收到警方轉介後到被告的匯款店搜查,檢獲多本找換及匯款紀錄,警誡下被告確認他從事有關港元與人民幣的業務,而他每月會處理十二至十三宗匯款,每宗涉及五百至三萬港元。
控方指新例實施前有關控罪判罰是罰款八千至二萬元,而新例的最高判罰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案件編號:KCCC 503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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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4-07-08, 16:18 
Site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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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根據於2012年4月生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商須向海關領牌香港海關會監督持牌人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客戶交易紀錄,以防洗黑錢罪行,有關店舖一般每兩年續牌一次。而據近日有關引述香港海關統計資料的報導指出,自條例實施至今年4月初兩年間,共1,175名商戶獲批牌照,香港海關共檢控15間無牌經營的店舖,大多是不領牌的小規模找換店,不涉及洗黑錢

本會再次提醒各找換店不應以身試法,必須遵守有關條例,除了要持牌營業外,並妥善執行有關合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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