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時間: 2013-05-08, 19:27 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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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615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委任一名〝合規主任〞及一名〝洗錢報告主任〞。
法定合規及洗錢報告主任介紹及職責
概要 :
- 協助高級管理層制定公司防洗黑錢指標及規條
- 協助高級管理層批核及審查客戶及客戶交易
- 協助高級管理層持續監察客戶及分析交易,防止洗黑錢發生
- 匯報及警惕 高級管理層有效管理洗黑錢活動
- 負責聯絡及統籌與警方聯合財富管理組及配合香港海關監管工作
- 協助高級管理層培訓及教育員工,務求達到優質金錢服務經營從業員
- 務求達到足已證明他們是以合理的方式行事把金融機構營運風險保持安全水平
- 詳情可參考香港海關指引是根據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合規主任應負責:
(a) 制訂及/或持續覆核金融機構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確保制度反映現況及符合當前的法定及監管規定;及:
(b) 全方位監督金融機構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包括監察成效及在有需要時執行更嚴格的管控及程序。
為了有效地履行這些職責,合規主任應考慮多個範疇,包括:
(a) 管理及測試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的方法;
(b) 識別及矯正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中的不足之處;
(c) 報告制度內的數字,包括內部報告及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的披露;
(d) 減低與來自沒有執行或沒有充分執行特別組織建議的國家的人的業務關係及交易所引致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e) 與高級管理層就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主要問題進行溝通,包括(如適用)重大的合規不足情況;
(f) 有關新法例、監管規定或導引的變更或變更建議;
(g) 符合附表2第2或3部列述的外地分行或附屬企業的規定,以及有關當局就此方面發出的任何導引;及
(h)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職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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