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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6-02-18,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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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二○○二年七月制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其大部分條文在同年八月開始實施。按照下列《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 (下稱條例)的條文,如任何人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 在懷有將該等資金用於或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等資金用於或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情況下,提供或籌集資金
● 向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人,提供任何資金或金融服務。


本會呼籲持牌找換商應不定時到有關當局網頁更新有關憲報指定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加強偵察異常或可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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