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 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修訂條例》擴大原有《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涵蓋的範疇,以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修訂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懷疑涉及不合乎法例的手法。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法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以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香港海關(「海關」)是負責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的主要機關。海關非常重視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除了會到不同商舖進行例行巡查,亦會採用「放蛇」的手法,喬裝成顧客進行視察及偵查,確保商舖遵守法例規定。並會不時檢討最新的執法策略及靈活調配人手,打擊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而有關《商品說明條例》的案件,維護公平的營商環境。此外,海關亦會舉辦講座/研討會,讓商戶得以加强對《修訂條例》的認識。另外,為了教育消費者,亦會把成功檢控個案/承諾及强制令上載至海關網頁讓消費者查閱。希望消費者透過有關資訊,了解市面上的不良營商手法,做個精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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