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條例》(新條例) 已於2014年3月3日正式實施,所有以香港註冊有限公司營運的持牌找換商,都會受新條例影響:
表格 - 公司註冊處已定制為符合新條例的新表格,可以於
公司註冊處網頁下載,當中包括較常用的
周年申報表 (NAR1)、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詳情通知書 (ND2B) 等;大部份現有表格,將由2014年3月3日起計有
3個月的過渡性安排
董事 - 私人公司最少要有一名自然人出任董事,不能全部採用「企業董事」(corporate director),現有於新條例實施前成立的的私人公司可享有由2014年3月3日起計的
6個月寬限期
外間通訊 - 持牌找換商須在業務及通訊文件列明公司註冊名稱,例如交易收據、交易文件、卡片、廣告單張、傳真、電子郵件、網站等
披露公司名稱 - 持牌找換商須於每個
向公眾開放的註冊辦事處及業務場所 (如找換店門市),置於可讓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
持續地展示公司註冊名稱
方便營商 - 可以選擇不使用法團印章 (common seal,俗稱公司鋼印) 簽署契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將與章程細則合二為一、中小企可以採用簡明財務報告、符合某些條例並毋須舉行周年成員大會等
以上內容只供參考,持牌找換商如對新法例有任何疑問,請即向
公司註冊處 (電話:3142 2822) 或向你的會計師或公司秘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