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辦理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牌申請?
持牌人必須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 45 天,但不多於 90 天內,向香港海關關長申請牌照續期,否則持牌人須重新申領牌照。持牌人有法定責任在牌照失效前申請續期。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本會建議持牌找換商留意牌照到期日,預早辦理有關手續,持牌找換商可透過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系統辦理。
除此以外,若出現以下詳情改變,持牌人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填寫
表格 6 (具報詳情改變)向香港海關關長具報:
(a) 業務/法團名稱的改變
(b) 金錢服務業務的性質的改變
(c) 主要(通訊)地址的改變
(d) 聯絡資料的改變
(e) 營業處所資料的改變
(f) 營業處所的電話及傳真號碼的改變
(g) 在營業處所經營的其他業務的資料的改變
(h) 住宅營業處所的佔用人的改變
(i)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詳情的改變
(j) 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改變
(k)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適當人選」身分的改變
(l) 用以經營金錢服務業務的銀行帳戶的改變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40(1)條訂明如在與持牌人根據第30或31條提出的申請有關連情況下提供予香港海關關長的詳情有改變,該持牌人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藉書面向香港海關關長具報有關改變。條例第40(4)條訂明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0(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5萬元罰款。關長可根據條例第43(1)(c)條對條例第40(1)條的違例行為採取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