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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暫時吊銷曹如軍的牌照及譴責居有莉並處以罰款


2013-11-2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暫時吊銷曹如軍(男)的牌照,為期三年(由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以及譴責其妻子居有莉(女)並向其罰款100,000元(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於2010年8月至12月期間,曹及居的個人銀行帳戶出現多次可疑的巨額資金轉出及轉入。曹及居分別為不同證券行的持牌代表。證監會發現,有關轉帳涉及的資金由香港和內地的找換店代內地客戶轉帳予曹及居。曹的客戶的資金經由居的個人銀行帳戶轉帳至曹的客戶的證券帳戶,而居的客戶的資金則經由曹的個人銀行帳戶轉帳至居的客戶的證券帳戶。

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製造多一重的資金轉移程序,以掩飾所用資金的真正來源,及令兩人所屬的證券行無法履行識別客戶資金來源的責任,以上兩項均是防止及識別洗黑錢活動的重要資訊。

根據曹及居,存入其帳戶的資金來自他們的內地客戶。不過,兩人實際上無法證實這一點,而他們亦沒有核實曹的帳戶所接收的資金是否來自找換店,以及有關客戶是否已將等值的人民幣款項轉帳至找換店於內地的帳戶。

曹承認曾就所提供的服務收取來自部分客戶的服務費。曹亦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假如客戶於其所屬的證券行的證券交易帳戶尚未完成開立,找換店存入的款項會暫時保存在其個人銀行帳戶內。

曹及居知道身為持牌代表及客戶主任,他們個人不應參與為客戶安排資金轉移,而兩人亦知道有關行為繞過了所屬證券行的程序和規定。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考慮到:

■ 曹及居容許其個人銀行帳戶被用作轉移來源未經核實的資金,以及兩人試圖繞過所屬證券行的內部規定,行為有欠誠實,嚴重影響市場的廉潔穩健。

■ 曹及居未能識別和核實有關客戶帳戶的實益擁有權及客戶資金來源,顯示兩人未有適當執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及

■ 有必要向市場表達明確訊息,即客戶主任不得干預所屬證券行的交收程序。有關程序旨在保障證券行本身及其客戶不會蒙受金錢損失或受詐騙和其他失當行為所影響。

雖然證監會認為此事性質嚴重,居亦本應被暫時吊銷牌照,但證監會考慮到吊銷牌照對兩人家庭的影響,以及認為居在此事上只擔當次要角色,主要是曹參與聯繫找換店及內地客戶以安排資金轉移,遂決定譴責居並處以罰款100,000元。

備註:

1. 曹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代表身分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2007年9月12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間隸屬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2. 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代表身分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2005年2月24日至2010年10月23日期間隸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而於2010年10月25日起則隸屬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及輝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

3. 有關上述事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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