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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警告市民虛擬商品的相關風險


2014-03-14

香港政府今日(三月十四日)再次提醒市民交易或買賣虛擬商品(例如「比特幣」)的相關消費者、洗黑錢及網絡犯罪的風險。

消費者風險

自二零一三年中起,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一直提醒市民虛擬商品在香港並不被視為法定貨幣,具高投機性及潛在風險。

虛擬商品的價格可能會因為個別投機活動而受到大幅波動,消費者可能會因而蒙受顯著的金錢損失。

由於虛擬商品並非「貨幣」,其價值沒有實物、發行人或實體經濟的支持,價格波幅非常大,兌換、交易或持有此類虛擬商品的風險相當高。

由於虛擬商品通常並非由任何可識別的實體作發行人,假如虛擬商品停止買賣或其營運商停止營運,消費者可能無法獲得退款。此外,鑑於此類商品並非證券,消費者在購買虛擬商品時,將不會受到一般證券投資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受到的保障。

洗黑錢風險

虛擬商品匿名交易的特點造成潛在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

政府提醒各金融機構、虛擬商品交易商、營運商及任何人士,如在盡職審查工作或交易時,發現任何可能涉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可疑活動,無論涉及虛擬商品與否,他們都有法律責任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有關資料。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或《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任何人如未能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有關可疑交易,可構成觸犯相關法例。

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理處和香港海關,已分別向銀行、證券經紀、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和金錢服務經營者發出通告,提醒所有金融機構須對虛擬商品相關的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提高警覺。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金融機構有持續責任於進行所有交易時嚴格遵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以保持有效的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金融監管機構提醒金融業界,在考慮與虛擬商品計劃或業務有關的營運者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必須評估其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作出審慎的決定。

任何虛擬商品營運者在業務中經營涉及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必須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向海關關長申請經營金錢服務的牌照。

網上罪行風險

消費者或公司使用虛擬商品進行交易,可能要面對網上罪行的風險。在過去12個月,警方收到約20宗與虛擬商品的交易和儲存有關投資騙局、網上詐騙、網上勒索及不獲授權登入電腦的投訴。

現行法例雖有規管涉及虛擬商品的欺詐或科技罪案,但公眾要提防虛擬商品交易可能引起網上罪行的風險,並應特別提高警覺。

不斷變化的環球監管發展

正如大部分地區的情況,香港目前沒有對虛擬商品的安全或效能作出規管。然而,不論虛擬商品是否牽涉在內,現行法律可制裁洗黑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欺詐及科技罪案等違法行為。

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會密切監察進一步的發展,包括虛擬商品在香港的使用情況、有關國際組織(例如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監管手法上達成的共識,以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監管和執法的情況,以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為公眾提供合適的保障。

資訊來源:香港政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