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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3-11-2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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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1
來自: HKMSOA
每季遞交定期申報表 (交易報告)

持牌人須由牌照生效日期起計每三個月後的十四天內,向香港海關關長遞交定期申報表,提供持牌人在該三個月內的交易記錄。

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金融機構) 條例》,不遵守發牌條件、指引或上述條例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除採取法律行動外,香港海關關長亦可對有關各方採取紀律行動。

香港法例雖然並無規定經營者必須使用電腦系統經營金錢服務,但毋庸置疑,以配備找換行業所需的電腦系統協助各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管理業務,對於符合備存紀錄及每季向香港海關遞交交易報告就更容易方便及準確了。

附件:香港海關 交易報告定期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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