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相信近日持牌找換商應該收到香港海關來電,詢問有否涉及虛擬商品交易。香港海關於2014年1月30日致各金錢服務經營者的
通函中,已清楚提及有關與虛擬商品有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鑑於近期各地對於與虛擬商品如 “比特幣"(Bitcoin)等有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關注,本署謹此提醒你們須因應有關發展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從而確保設有妥善的預防措施,以減低其在這方面可能面對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指引》)第 2.3 段訂明,你們應評估其服務所面對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程度。尤其在科技發展令匿藏身份更為容易的情況下,這一點更為重要。指引第 3.5 段亦訂明本身提供較多機會以匿藏身份的服務會引致較高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匿名進行的虛擬商品交易或匿名持有的虛擬商品,基於其性質,本身會構成明顯較高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因此,在與其業務相關的情況下,你們應在進行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客戶風險評估,以及在監察和偵查不尋常或可疑交易時提高警覺,以防範與身為虛擬商品相關的營運商(“虛擬商品營運商”)的準客戶或現有客戶有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你們尤其在評估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時,應考慮上述與虛擬商品有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以及所有其他相關因素,包括(如適用)身為虛擬商品營運商的客戶是否已針對涉及虛擬商品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設立和實施有效的監控措施。當透過評估識別出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屬高度風險的情況時,你們便應採取額外措施,以減低所涉及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該等額外措施已於指引第 4.11.1 段訂明,當中包括:
(a) 取得客戶的額外資料及更頻密地更新客戶狀況,包括身分證明的資料;
(b) 取得業務關係擬具有的性質、財富來源及資金來源的額外資料;
(c) 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開展或繼續該關係;及
(d) 藉著增加執行管控措施的次數及時間,以及篩選需要進一步查驗的交易模式,以加強監察業務關係。
本署亦提醒你們負有的法定責任,每當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期間發現客戶帳戶有任何與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的可疑活動時,便須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報告。"如本會早前建議
持牌找換商應該避免作為虛擬商品如"比特幣"(Bitcoin)的交易平台丶為相關平台帳戶儲值或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渠道,此等服務會
引致較高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