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各金融機構建立長遠業務關係
日誌
鑑於銀行服務對於持牌找換商經營金錢服務為重要一環,本會致力為金錢服務業爭取合理營商環境,過去工作如下:
9月24日 |
- 各金錢服務經營者請留意,金融管理局網站提供了20間香港零售銀行的聯絡資訊,當中包括開立銀行戶口所需資料及文件
- 另外金融管理局亦提供有關開立及維持銀行戶口的查詢專線:
- 如果金錢服務經營者認為銀行沒有妥善處理開戶申請,可考慮向金融管理局作出反映
- 投訴處理中心(銀行投訴)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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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 |
- 本會正式建立「銀行關係」專頁,希望增強與各金融機構之聯繫,並藉此令各金融機構更了解香港金錢服務業的牌照制度、海關監管、需遵守的有關法例及指引,與此同時亦向持牌找換商表示如何與銀行合作,提供清楚及準確的資料及文件,合理地配合銀行的要求,推動持牌找換商與銀行建立長遠的業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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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 |
- 本會應邀出席與本地七間銀行會議,討論有關持牌找換商如何與銀行建立持續性的業務關係,討論內容包括:
- 本會讓各大銀行了解本會為一間非牟利機構,旨於協助所有持牌找換商認識法例,為業界提供高水平合規營商環境,並同時增強與各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之聯繫
- 本會讓各大銀行了解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發牌機制,持牌找換商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發牌要求、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及第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海關亦按法例要求持續監察持牌找換商,從而使銀行加深認識香港金錢服務業
- 各大銀行表示無論任何規模的持牌找換商能做到合規經營符合法例,對於有關銀行與持牌找換商開戶事宜均持正面及開放的態度
- 銀行反映現階段只屬法例第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生效後,銀行與持牌找換商的適應時期,持牌找換商只要妥善執行法例的合規程序,必然會增加雙方持續性業務關係的信心
- 本會建議持牌找換商做好下列事宜:
- 制定及了解合規政策及程序 (包括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等),並且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及程序
- 妥善備存有關交易記錄
- 向銀行提供準確資料及充分協助銀行抽查記錄
- 提供職員更全面的反洗黑錢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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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 |
- 持牌找換商進行與虛擬商品有關的交易,本會再次重申持牌找換商應該避免作為虛擬商品相關平台帳戶儲值或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尤其客戶以匿藏身份進行交易,此等服務會引致較高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期申請,香港海關透露今日已致函首批持牌找換商有關續牌提示,持牌人必須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45天,但不多於90天內,申請牌照續期,否則持牌人須重新申領牌照,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
- 持牌找換商資料變更,持牌人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填寫表格 6 (具報詳情改變) 向香港海關關長具報
- 有關香港金管局安排本會與銀行會面,本會現時仍有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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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 |
- 有關香港金管局安排本會與銀行會面,探討有關銀行與持牌找換商的業務持續性關係及其合規要求
- 就香港海關於2014年1月30日發出予各持牌找換商的通函,提及有關與虛擬商品 (如"比特幣"等) 有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如本會早前建議持牌找換商應對有關投資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及持牌找換商應該避免作為比特幣相關平台帳戶儲值或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尤其客戶以匿藏身份進行交易,此等服務會引致較高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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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 |
- 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回覆本會早前希望香港金管局提供有關銀行與找換店的資料
- 惟金管局未能提供相關資料,如被銀行終止戶口的數目、銀行以甚麼標準終止戶口、有關舉報可疑交易牽涉找換店的數字等
- 金管局只能回覆未有將找換店分類為高風險行業,而且金管局並不會制定銀行與找換商的業務指引
- 本會再次重申現時持牌找換商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發牌要求、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及第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海關亦按法例要求持續監察持牌找換商,所以銀行不應對金錢服務業制度有任何懷疑
- 本會樂意與任何銀行會面,探討有關銀行與持牌找換商的業務持續性關係及其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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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 |
- 與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第三次會面,探討有關銀行與持牌找換商的業務持續性關係
- 現時持牌找換商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發牌要求、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及第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海關亦按法例要求持續監察持牌找換商,所以銀行不應對金錢服務業制度有懷疑
- 本會希望香港金管局提供有關被銀行終止戶口的數目、銀行以甚麼標準終止戶口、有關舉報可疑交易而牽涉找換店的數字、找換店是否被分類為高風險等
- 本會建議香港金管局應制定相關銀行指引,明確訂定銀行與找換商的業務指引,令銀行及持牌找換商有所適從,本會樂意提供進一步資料及意見,為業界爭取合理營商條件
- 本會重申要建立長遠良好的銀行關係,必須做好合規事宜
- 本會鼓勵持牌找換商使用具有客戶管理及持續監察功能的電腦系統經營金錢服務,此舉可增加銀行對找換店營商信心,亦有助香港海關檢查文件
- 香港海關亦希望透過本會向持牌找換商呼籲,留意牌照續牌事宜,遵守商品說明條例,舉報可疑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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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 |
- 本會跟進立法會吳亮星議員及李慧琼議員有關銀行與持牌找換商的業務持續性關係
- 重申現時持牌找換商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發牌要求、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及第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海關亦按法例要求持續監察持牌找換商
- 建議香港金管局應制定相關銀行指引,明確訂定銀行與找換商的業務指引,避免因誤解而斷然終止及不考慮與合規找換商提供銀行服務
- 樂意提供進一步資料及意見,為業界爭取合理營商條件
- 再一次感謝兩位議員為金融界爭取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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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 |
- 香港海關近日與香港金管局會面,討論有關銀行與持牌找換商的業務持續性關係,希望本會能反映業界關於開戶及維持銀行帳戶遇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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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
- 立法會於11月27日會議上議員提問有關持牌找換商被部分銀行拒絕為其找換店開立戶口,令業務因而面對極大的困難和不便,香港海關表示不時和財經事務局及金管局反映有關情況。本會表示樂意參與進一步的討論及提供協助,並重申合規持牌找換商與銀行建立長遠及健康的合作夥伴關係,對各方均有益處
- 監管持牌找換商合規營商,香港海關表示法例授予關長多種對持牌找換商的紀律行動、紀律處分罰款等權力,希望持牌找換商守法營商,並強調監管是持續性的
- 近日報章對持牌找換商的負面報導,香港海關與本會希望多傳遞正面信息,從而增加市民及銀行信心。香港海關鼓勵市民及持牌找換商徹實認識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避免因誤會產生爭拗
- 證監會暫時吊銷代表牌照及譴責代表並處以罰款,當中涉及找換店匯款服務 (詳見證監會於2013年11月25日的新聞稿),從個案當中香港海關提醒作為服務供應商應辦妥客戶盡責審查、識別資金來源及妥善備存有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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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 |
- 本會跟進有關持牌找換商與銀行長遠的合作關係,與一位資深銀行家會面,坦然透露其銀行亦已進一步收緊對持牌找換商的開戶要求,縱然如此,對具有高合規水平的找換商問題不大。本會建議持牌找換商必須備有合規手冊及訂立程序,並經常更新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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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 根據2013年10月22日報章報導有關吳亮星議員及李慧琼議員將分別約見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討論有關銀行處理持牌找換商的事宜
- 本會已分別聯絡兩位議員跟進早前於2013年9月中旬與其會面所討論的業界意見,並感謝兩位議員為業界爭取合理權益
- 本會重申合規持牌找換商應得到合理的商業條件,與銀行建立長遠及健康的合作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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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 到立法會與吳亮星議員 (金融界) 及李慧琼議員 (民建聯副主席) 會面
- 獲資深找換商蕭先生邀請與數位資深行家出席是次會議
- 主要討論有關同業與銀行進行業務時遇到的問題
- 本會發表不同銀行對同業的看法及處理手法
- 本會分享早前為協助部份高合規水平的同業接受由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合規審查的經驗
- 本會表達樂意參與立法會議員與金融監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官員的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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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 了解銀行對持牌找換商的政策及如何建立業務關係,包括開立銀行戶口及日後運作的要求
- 成功爭取某本地銀行,商議合規標準及開戶條件,盼望為高級驗證會員爭取開戶及建立長期業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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