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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協助貨幣找換店經營者開立銀行戶口


2013-11-27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本人接獲領有海關關長發出經營貨幣兌換服務牌照的找換店(持牌找換店)的經營者的求助,表示部分銀行拒絕為其找換店開立戶口,他們的業務因而面對極大的困難和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全港有多少間持牌找換店,以及香港海關現時有何措施監管有關的經營者遵守牌照規定;

(二)是否知悉,持牌找換店當中有多少間在香港的銀行設有戶口;如沒有相關資料,會否進行統計;

(三)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接獲持牌找換店的經營者就無法在銀行開立戶口而作出的投訴或求助;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香港金融管理局現時有何機制及措施,協助持牌找換店的經營者開立銀行戶口及接受有關的申訴?


答覆:

主席:

(一)根據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下稱《條例》),任何人如有意以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作為業務,須向海關關長申領「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並須每隔兩年定期續牌。

根據香港海關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紀錄,全港共有1,152個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當中同時經營匯款及貨幣兌換服務的有899個,只提供匯款服務的有211個,而單從事貨幣兌換的則有42個。

香港海關會審查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人是否適合領取牌照,並持續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執行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以及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為確保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符合《條例》的規定,香港海關會定期進行合規巡查,包括約見持牌人、實地審視、要求持牌人提交定期申報表、以及查核持牌人有否履行《條例》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

此外,香港海關進行合規審查時,亦會核實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是否設有適當的內部監管措施,以及遵守禁止為任何客戶維持匿名戶口等其他相關的法定要求。如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法,香港海關可按《條例》採取紀律行動或轉介個案予律政司以考慮提出刑事檢控。

(二)根據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人及持牌人提交予香港海關的資料及香港海關合規巡查的結果得悉,現存1,152個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均有在香港銀行開立至少一個戶口。

(三)過去三年,香港海關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共接獲三宗金錢服務經營者在香港銀行開立戶口時遇上困難或被銀行取消戶口的書面申述或投訴。

根據香港海關的資料,截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共有164名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他們一般會在多間銀行開設戶口),先後向香港海關報稱其部分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戶口被個別銀行取消;涉及的銀行約為六間,被取消的戶口總數約為560個。

(四)銀行與客戶是否建立新的業務關係或維持現有業務關係基本上是基於其商業考慮。據我們理解,銀行業界對客戶作出評估後,會在符合《條例》有關盡職審查的要求下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提供銀行服務。而銀行有責任謹慎管理其業務風險,以按《條例》打擊任何可疑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交易。

銀行於任何時候決定與客戶終止現有的業務關係時,必須遵守金管局認可的《銀行營運守則》,包括須先發出合理時間的通知才可結束客戶的帳戶。金管局亦期望銀行採取合理的做法,並就其決定的原因盡力與客戶溝通。

由於《條例》涵蓋不同金融界別,政府與監管機構會繼續與業界保持聯繫,具體落實法定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各項監管要求。我們會繼續聆聽業界就《條例》實施的意見,並在不削弱香港履行相關國際責任的大前提下,有效執行有關監管措施。

資訊來源:香港政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