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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ATF)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於1989年7月由G7各國代表在法國召開時所同意成立的組織,成立目的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該機構為全球最重要的反洗錢組織之一,早期已先制訂有廣泛指導作用的反洗錢40項建議。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目前包括37個成員國的司法管轄區和2個區域組織,代表大多數全球各地的主要金融中心: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中國、丹麥、歐洲共同體、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海灣合作組織、香港、中國、冰島、印度、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南韓、盧森堡、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和美國。

香港自1990年起加入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多年來,香港訂有有效的法律和金融制度對付清洗黑錢活動,並通過立法或金融監管機構發出的指引,把特別組織在1996年訂定的《40項建議》的絕大部分建議付諸實行。《40項建議》是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國際標準和措施,適用於世界各地。

香港積極參與特別組織所有重要論壇,包括加入檢討《40項建議》工作小組。其後,特別組織於2003年6月在柏林召開全體大會,採納了經修訂的建議。這套修訂建議訂定新的國際基準,用以衡量全球各司法管轄區為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所盡的努力。


國家風險: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ATF) 轄下之國際合作審議小組 (ICRG) 持續偵測可能對國際金融體系造成風險之國家,財務行動特別組織通過呼籲各國對於該等高風險國家採取相關警示,並發表公開聲明:
  • 該司法管轄區於反洗錢/反恐融資機制存在策略性的缺失和應對措施
  • 該司法管轄區於反洗錢/反恐融資機制沒有取得足夠的進展,或者沒有致力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合作以解決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的不足
有關2014年6月聲明中提到的國家名單 (只備英文版本) 可到官方網站查看,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並呼籲各國應注意有關國家可能帶來之風險。

相互評核報告

2019年中國香港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英文版)(2019年9月4日) (來源: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相互評核

2008年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相互評核,確認香港打擊清洗黑錢制度的優點。但指出在制度上一些包括下列須處理的主要不足之處:

  • 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 金融監管機構在監管合規情況方面的監管及執行權力
  • 刑事罰則或民事性質的監管罰則
  • 為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制訂的打擊清洗黑錢監管制度

跟進情況: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擔任中央統籌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協調意見,並就本港對制定打擊清洗黑錢 / 反恐融資國際政策和標準而提出的意見作政策支援。

五管齊下:
  • 立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保安局及律政司)
  • 發出行政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理處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執法 (香港警察、香港海關及廉政公署)
  • 宣傳教育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保安局及香港警察)
  • 國際合作 (律政司及執法機關)

制定法例: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 生效日期 : 2012年4月1日
  • 條例的指導原則:
    • 符合特別組織訂立的標準
    • 盡量減低遵從法例規定所須付出的合規成本
    • 攜手合作以協助有關金融界別的市場參與者遵從法例規定
  • 下列金融界別須接受條例規管:
    • 認可機構 (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 持牌法團 (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
    •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 (由保險業監理會)
    • 匯款和貨幣兌換業務的經營者 (由香港海關監管)

最新發展:
  • 風險評估:應因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第32項建議,各國應確保主管當局備存與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制度的成效和效率有關的全面統計資料,以檢討有關制度的成效。這些資料應包括所收到和發放的可疑交易報告統計資料、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調查、起訴和定罪的統計資料、被凍結、扣押及沒收財產的統計資料,以及司法互助或其他國際合作請求的統計資料,所以香港海關於2015年7月29日發出風險評估問卷
  • 實地視察:由保安局禁毒處、聯合財富情報組及地產代理監管局為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舉辦的「打擊清洗黑錢講座」中,講述有關財務行動特別組織《40項建議》於2012年2月修訂的最新版本 (並於2019年06月更新)
    • 平衡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措施與風險
    • 更有效分配資源
    • 辨識、評估及了解有關行業面對的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的風險
    • 指定相關機構或建立機制以統籌風險評估的工作
    • 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應辨識、評估及了解他們的行業被利用作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的風險
    • 該組織將於2018年第四季對香港進行第四輪相互評核實地考察,作為香港金融行業的一份子,各持牌找換商應全力配合該組織對香港的評核,尤其有關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的風險評估的有效性
    • 跨境現金進出建議:作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香港一直積極配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就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制訂的國際標準。財經事務局負責統籌香港整體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政策;保安局則負責落實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透過立法設立一個制度,以偵查跨境轉運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建議 (英文版)香港政府的目標是配合有關下一輪相互評核時間表,落實執行細節,並於適當時間諮詢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公眾
    • 跨境現金進出建議細節:由於現時香港對跨境現金進出並無管制,因此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曾對香港作出一系列的建議,部份建議包括:
      • 設立一個申報制度,以偵查、扣押或沒收與洗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有關的跨境轉運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 立法規管,防止就跨境轉運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作出虛假或誤導性聲明
      • 香港海關制定方法以檢查旅客
      • 香港訂立新法例,令海關執法人員或警察可以制止及沒收懷疑與洗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有關的跨境轉運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 香港當局與中國內地有關當局建立有系統及緊密的合作關係,處理與跨境轉運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帶來的風險
      • 香港有關部門改善收集與跨境轉運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有關的訊息
    • 香港警方為FATF第四輪相互評核作準備:香港警方為加強打擊洗黑錢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及聯合財富情報組增加逾一成人手,於2014年4月新增人手至117人,其中69人屬財富調查組,當中5人被調派負責跟進「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的40項建議,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對香港進行的第四輪相互評核作準備。而「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第15項建議,則呼籲各國應特別留意隨新科技或發展中科技應運而生的任何清洗黑錢技術,這些技術可能有利於隱藏身分 (如:Bitcoin),各國應在必要時採取措施,防止這些技術用於清洗黑錢。更重要的是,為處理與非面對面業務關係或交易有關的各種風險,金融機構應備有相關的政策及程序以應對有關潛在風險的發生。
    • 移除香港的「跟進進程」:於2012年10月的全體會議,「特別組織」確認香港的努力,成員國一致同意移除香港的「跟進進程」,因為:
      • 2012年4月起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 完成其他立法及行政步驟
      • 香港的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制度尚有需改善的地方
    • 對「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的建議:與「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 相關的建議,由 "不合規" 提升為 "部分合規" 水平:
      • 已採取了多項措施,提高「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 反洗錢/反恐融資的意識
      • 自願性倡議鼓勵業界遵守基本預防反洗錢/反恐融資的措施
      • 制定合適的監管框架則需要更多的進展
      • 並必須確保不合規的「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 受到適當制裁

      相關資訊:

      資訊來源:
      # http://www.fatf-gafi.org/topic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fatf-recommendations.html
         http://www.fatf-gafi.org/pages/aboutus/membersandobservers/

      請注意: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