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3年7月19日生效,條例涵蓋的範圍將由貨品擴展至服務行業及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為消費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香港海關是《修訂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亦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專責處理《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下持牌人所涉及關於電訊或廣播服務的不良營商手法的個案。《修訂條例》規管多種在營業行為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香港政府致力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並建立制度讓消費者和企業雙方放心地進行公平的交易。
持牌找換商在營商過程中應遵守《修訂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良好商譽,避免觸犯法例。市民作為消費者,可多了解一些不良的營商手法以及法例提供的保障,在消費前審慎考慮,作出精明的決定。
《修訂條例》規管以下六種在營業行為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
1. | 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 |
不要向消費者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產品資料。如商戶未能確定任何產品資料的真確性,則應核實有關資料,而不應貿然向消費者提供該等資料。 | |
2. | 誤導性遺漏; |
如商戶未能就產品向消費者提供充分的重要資料,足以讓消費者作出有根據的交易決定,他們將面臨觸犯誤導性遺漏罪行的風險。 | |
3. |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
商戶不得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並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該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 | |
4. | 餌誘式廣告宣傳; |
凡按某指明價格宣傳產品,商戶應確保能在合理期間內供應合理數量的產品。 | |
5. |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 |
商戶不得就有關產品作出按指明價格的購買邀請,而其後出於促銷不同的產品的意圖而拒絕展示或示範使用有關產品、拒絕接受有關產品的訂單或示範使用有關產品的欠妥樣本。 | |
6. | 不當地接受付款。 |
商戶在接受付款時如無意圖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其他有重大差異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將能在協定的時間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便不得就有關產品接受付款。 |
執法機關在執行《修訂條例》時會以風險為本,因應投訴內容及有效運用資源的原則,訂立調查涉及《修訂條例》案件的優先次序。一般而言,執法機關會優先處理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受到廣大公眾關注的行為、故意屢犯的個別行業或商戶,以及引致消費者蒙受重大金錢或財務上損失的營商行為。此外,條例亦設立「遵從為本」的民事執法機制,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和及時制止已知悉的不良營商手法。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可在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後,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執法機關亦有權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命令商戶不得繼續或重犯指涉行為。
如發現懷疑違反《修訂條例》的營業行為,請致電香港海關熱線2545 6182舉報。就廣播及電訊服務的舉報,市民可致電通訊局辦公室熱線2961 6333。
參考資料: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簡介會資料 - 簡報 (來源:香港海關)
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執法指引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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