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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洗黑錢罪被判入獄


2013-03-12

一名六十一歲女子於今日(三月十二日)在高等法院因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年。

案情透露,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調查發現被告為一名家庭主婦,她於二○○二年在香港登記為款代理,並自二○○○年起在港開設九個銀行戶口。她在二○○二年五月至二○○五年十二月期間,利用該些銀行戶口,合共清洗約六十八億元的懷疑犯罪得益,涉及二萬二千多次轉帳,平均每天處理約五百一十八萬元的款項,以收取每月四千五百元的酬勞。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於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拘捕被告,並控以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於昨日(三月十一日)被判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刑。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警方提醒市民,處理不屬於自己的金錢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行。從事金錢服務業的人士應遵守香港法例第六百一十五章《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 (金融機構) 條例》對其盡職審查責任的規定。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百二十號

資訊來源:香港政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