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刊憲
2015-01-23
《2015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刊憲,公告旨在容許金融機構繼續藉若干指明中介人,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訂明金融機構必須遵行的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措施,以符合財務特別行動組織的建議。該組織負責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國際標準。有關規定詳載於該條例附表2 。
該附表訂明,在過渡規定下,金融機構可藉中介人(包括在香港執業的律師、會計師及香港特許秘書公會的現行會員,以及在香港註冊及經營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而條件是該等中介人設有充分程序,以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規定將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後失效。
上述公告修訂有關規定,使金融機構在未來三年(即直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可繼續透過有關中介人,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們相信,延續有關過渡安排有助金融機構及其中介人繼續合作,以遵從《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立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
上述公告將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