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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東主無盡職審查客戶資料 判罰款42.8萬


2015-6-24

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女東主,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22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控罪,合共被判罰款42.8萬元。

■ 案中女東主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判罰款42.8萬元

海關人員在一次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女東主並沒有就於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間,進行的22項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作識別、核實及記錄客戶的身份。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2012年4月1日實施,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

資訊來源: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