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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具報詳情改變

   
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第40條,持牌人必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藉書面向海關關長(關長)具報有關改變事項。關長可對違反第40條任何規定的人士採取紀律行動,最高罰款為1,000,000港元。持牌人亦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港元
 
那些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登記詳情改變後,須向香港海關具報?
持牌人須填寫「表格6 - 具報詳情改變」向關長具報改變下列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登記詳情:
  • 業務 / 法團的詳情改動 (關於以下改動,請填寫及交回附件1及有關證明文件)
    • 業務 / 法團名稱
    • 業務 / 分行名稱
    • 金錢服務的性質
    • 主要(通訊)地址 (此地址可以是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或通訊地址,如更改通訊地址將會顯示於有關牌照上)
    • 聯絡資料
  • 營業處所的登記詳情改動 (關於以下改動,請填寫及交回附件2及有關證明文件)
    • 營業處所的資料
      • 搬遷:新營業地點須讓「關長」授權的人員實地考察後再作出評估是否合符有關條件後才可營業
      • 原址擴大營業範圍:新營業範圍須讓「關長」授權的人員實地考察後再作出評估是否合符有關條件後才可營業
      • 原址縮小營業範圍:更改的範圍必須作出申報,但可在原有地址繼續營業
    • 營業處所的電話及傳真號碼
    • 在營業處所經營的其他業務的資料
    • 住宅營業處所的佔用人 (申請人確保取得該住宅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關長」授權的人員能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進入該業務處所作例行視察)
  • 持牌人 / 持牌人的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的詳情 (關於以下改動,請填寫及交回附件3及有關證明文件)
    • 屬個人的持牌人 / 具報持牌人的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已改變的詳情
    • 屬法團的合夥人 / 董事的已改變的法團的詳情及註冊地址
  • 接任 / 缷任的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的改動 (關於以下改動,請填寫及交回附件4及有關證明文件)
    • 接任成為或缷任作為持牌人的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 (屬個人) 的詳情
    • 接任成為或缷任作為持牌人的法團合夥人 / 董事 的詳情
  • 持牌人 / 持牌人的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的「適當人選」狀况有所改變 (關於以下改動,請填寫及交回附件5及有關證明文件)
    • 個人的「適當人選」狀況所改變的詳情
    • 法團合夥人 / 董事的「適當人選」狀況所改變的詳情
  • 删除 / 加入用以經營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 (關於以下改動,請填寫及交回附件6)
    • 删除用以經營持牌人的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理由包括:
      • 結束帳戶
      • 商業理由
      • 主管當局下令凍結帳戶
    • 加入用以經營持牌人的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
 
申請人 (或其任何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 必須是沒有曾被裁定犯第30(4)條詳列的罪行、或非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同時該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必須是「關長」認為適合的處所
 
如要具報詳情改變,應如何遞交?
  • 具報表格可到以下地點或網上索取:
  • 親自遞交或郵寄
    • 請填妥及簽署具報詳情改變表格並向金錢服務監理科遞交
    • 收到親自遞交或郵寄的具報詳情改變表格後,關長會在具報表格遞交或郵寄日期起計7個工作天內寄出確認收妥通知書
    • 持牌人必須提供相關文件的複本,作為具報詳情改變表格內所提供的資料的證明文件。故此,現提醒持牌人必須確保隨具報詳情表格遞交所需的證明文件。如沒有這樣做,海關人員可能延遲處理或甚至押後或終止處理有關具報詳情表格。終止處理有關具報詳情表格後,持牌人在海關的紀錄將不會更新所改變的的資料。至於所需資料的詳情,請參閱具報詳情表格
 
如需要具報詳情及所需文件的進一步資料,持牌人可參閱附錄A的「已填妥的具報詳情改變 (表格6) 的樣本
 
請注意:(一) 更多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討論,可前往本會討論區;(二)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致電香港海關熱線2545 6182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