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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清洗黑錢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界定了「洗錢」一詞的涵義,該詞指出於達致下述效果的意圖的行為,使:
(一) 屬干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發生即屬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的作為而獲取的收益的任何財產,看似並非該等收益;或
(二)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該等收益的任何財產,看似不如此代表該等收益。
   
問1: 何謂清洗黑錢?
答1: 簡單來說,清洗黑錢指改變非法獲取金錢(即犯罪得益)的來歷,使看似是循合法途徑取得的各種手段。清洗黑錢勾當因此通常會集多種不同的技倆及工具一併運用。
   
問2: 清洗黑錢的三個階段為?
答2:
(一) 存放: 把犯罪得益放進金融體系內,洗錢者往往通過向本地和國際金融機構、賭場、商店或其他企業循環投入資金來完成這一意圖。這一階段可能涉及如下交易:
  • 將巨額現金拆分成小額款項並直接存入銀行帳戶
  • 將現金轉移至境外,存入外國金融機構,或者購買藝術品、古董、貴金屬和寶石等高價值商品,以便再次出售,並以支票或銀行轉帳的形式支付
(二) 掩藏: 把犯罪得益轉換成另一種形式,並通過複雜的多層金融交易,掩蓋審計線索和隱藏款項來源及擁有人的身份,這一階段可能涉及如下交易:
  • 將資金從一帳戶電匯至另一帳戶,有時電匯會涉及其他機構或司法管轄區
  • 將現金存款轉變為金融票據 (如旅行支票)
  • 轉售高價值商品和預付存取 / 儲值產品
  • 投資不動產或合法企業
  • 投資股票、債券和人壽保險
  • 利用空殼公司或主要商業目的為隱匿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組織機構
(三) 整合: 在合法幌子掩飾之下,把清洗後的得益融入經濟體系。這一階段需要將洗白的資金用於表面上看似正常的交易,從而給人具有合法性的感覺。例如,洗錢者可將資金投資於不動產、金融企業或奢侈資產。經過融合階段後,再要區分合法和非法財富就難乎其難了。在這一階段,洗錢者就有機會將犯罪所得轉化為其自己的合法財富。
這三個階段並非各不相關,而是經常互相重疊,反覆出現,令追查非法款項及其來源甚為困難。在香港,犯罪得益主要來自販毒、走私、非法賭博、收受賭注、勒索、敲詐、放高利貸、逃稅、控制賣淫、貪污、搶劫、盜竊、詐騙、侵犯版權、內幕交易及操縱金融市場等非法活動。黑錢一經清洗,犯罪分子便可肆無忌憚地使用,而不會輕易被看出與其背後的犯罪活動有任何關係。
   
問3: 何謂恐怖分子融資活動?
答3: 簡單來說,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是指為恐怖活動,或為鼓勵、策劃或參與恐怖活動的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政支援。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往往大同小異,離不開隱藏與掩飾。清洗黑錢人士經合法途徑調動犯罪得益,藉以隱藏該等犯罪得益的不法來源。恐怖活動融資人士則把合法或非法得來的資金轉移,務求隱藏款項的來源和支持恐怖主義這最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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