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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貨幣兌換商條例

   
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旨在就貨幣兌換商披露兌換交易的匯率以及為此而取得同意等事宜訂定的條文。凡經營貨幣找換的持牌找換商除了須領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外,亦須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向顧客提供交易單據、設置匯率告示牌等,如持牌找換商違反上述法例,可被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6個月。
   
問1: 貨幣兌換交易單據內需要列有什麼資料?
答1: 持牌找換商提供的單據內必須列有以下資料,供顧客查閱記錄:
  • 找換商的中英文名稱、中英文地址及電話號碼
  • 交易日期
  • 兌換貨幣種類
  • 兌換貨幣款額
  • 淨匯率(不包括任何收費或佣金在內)
  • 顧客兌換貨幣的等值款額
處理有關單據時,同時須符合以下要求:
  • 字跡清晰可見的一式兩份交易單據
  • 須就每一種貨幣發出一份獨立交易單據(如兌換多於一種貨幣時)
  • 須將兌換款額及交易單據正本一併發給顧客
  • 交給顧客的交易單據,須為有關兌換貨幣的總款額,而不得作任何扣減
而以下附加資料亦可列於單據內:
  • 單據編號
  • 交易號碼
  • 記錄顧客身分證明資料及預留給有關細節的位置
  • “對顧客沒有遵從任何國家或地區有關貨幣管制的規定一事,貨幣兌換商不承擔任何責任”或“在離開櫃台前,請清楚核對所有款項”的陳述
   
問2: 在與顧客兌換時,持牌找換商及顧客是否需要於單據上簽署?
答2: 持牌找換商必須於單據上簽署,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及向顧客解釋該份交易單據的內容,並指出在交易單據內所列的每項細節,以及請求顧客在有關單據上(正本及複本)確認簽署。
   
問3: 對於匯率告示牌有沒有特別的要求?
答3: 由於告示牌主要作用是給顧客兌換前查看的,各持牌找換商須以顧客能清晰可見為原則,有關要求包括:
  • 告示牌須展示買入和賣出有關貨幣的淨匯率
  • 告示牌如多於一塊時,則所有告示牌須展示相同淨匯率的資料
  • 告示牌上的淨匯率可展示以外幣10單位或100單位的倍數,以及經相應調整的港元數字
  • 告示牌的面積必須夠大,足以讓顧客清楚可見和可閱有關淨匯率
  • 告示牌須放置於一個光線充足及顧客視線無阻的地方
  • 告示牌上展示的淨匯率,須是對顧客優惠最少的淨匯率,但貨幣兌換商可向顧客要約給予沒有在告示牌上展示但對顧客較優惠的淨匯率
   
問4: 於業務宣傳方面(如:告示牌、單張或廣告等)是否可加入一些設計吸引顧客嗎?
答4: 可以的,但前提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 持牌找換商宣傳任何貨幣匯率時,不論是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宣傳,均須注意:
    • 每種貨幣的買入及賣出匯率須同樣顯眼
    • 展示買入及賣出匯率的方式能使顧客無須參看多於一塊告示牌,便可將任何貨幣的買入及賣出匯率加以比較
  • 貨幣兌換商不得宣傳:
    • 對兌換交易收取佣金
    • 對兌換交易不收取佣金
    • 對兌換交易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 對兌換交易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問5: 為什麼有關匯率的口頭報價如此重要?
答5: 因為假若持牌找換商於處理有關業務時,其口頭報價與最終敍做匯價不一致,則有可能構成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而觸犯貨幣兌換商條例或商品說明條例,而有關違例行為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0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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