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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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已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4B條的規定而委任毒品調查科總警司作為負責人已由2012年4月1日起無效;毒品調查科聯合財富情報組不會再處理有關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之登記事宜。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關長負責執行金錢服務經營者(前稱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發牌制度,以及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户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方面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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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在「打擊洗錢條例」下, 如果我想經營貨幣兌換及/或匯款服務,我應該怎樣做? |
答1: |
在「打擊洗錢條例」下,任何人在香港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無論是以店舖、網上、辦公室、家居或其他形式經營,都必須向關長申請牌照,無牌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是違法的,即屬犯罪。在沒有關長發出的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關長是有關當局,負責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前稱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以及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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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關長是根據甚麽條件批給一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
答2: |
簡要來說,申請人(或其任何合夥人 / 董事 / 最終擁有人)必須是沒有曾被裁定犯香港法例第615章第30(4)條詳列的罪行、或非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同時該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必須是關長認為適合的處所。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適當人選」的準則,可參考香港海關發出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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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牌照的有效期有多久? |
答3: |
牌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持牌人須在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遞交續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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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
可否以無限公司名義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
答4: |
根據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指引第4.2條,如該申請人屬個人,該名個人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均需要屬於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如該申請人屬合夥,該合夥的每名合夥人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均需要屬於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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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
經營金錢服務需要開多少個銀行賬戶? |
答5: |
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指引並沒有要求必須開設銀行戶口,但若已開立銀行賬戶或並無銀行賬戶均須於申請牌照時向海關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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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
經營金錢服務有沒有資本要求?及需要存放多少現金? |
答6: |
沒有,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指引並沒有提及此兩項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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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7: |
金錢服務經營者可否以住宅處所作為營業處所去申請牌照? |
答7: |
可以,只要申請人確保取得該住宅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關長授權的人員能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進入該業務處所作例行視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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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 |
處理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書需時多久? |
答8: |
一般來說一至三個月左右,但處理時間亦會因各種因素而各異,包括向申請人收集所需文件、在營業處所進行實地視察,以及向其他機構取得適當人選的判定紀錄所需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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