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期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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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 第31條,持牌人在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請牌照續期。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9條,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 元及監禁6個月 | |||||||
問1: | 持牌人須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多少天續期? | ||||||
答1: | 持牌人必須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失效前45天,但不多於90天內,向關長申請牌照續期,否則持牌人須重新申領牌照。 | ||||||
問2: | 如持牌人在牌照屆滿前45天,已向關長提出續期的申請,而在關長就該申請作出決定前,該牌照的有效期已告屆滿,該情況會如何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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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於牌照續期方面有什麼準則? | ||||||
答3: |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31條,要求牌照的續期申請須以關長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向關長提出及繳交打擊洗錢條例附表3指明的申請費用。有關申請費用的詳情,請參閱附錄A。關長只會在相信申請人的獨資經營者、每名合夥人、董事及最終擁有人(如有)屬「適當人選」的情況下,以及該被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必須是關長認為適合的處所,才會向申請人批給牌照續期。關於「適當人選」的準則詳情,請參閱附錄B。 有關擬用以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方面,必須適合作該用途。如有關處所屬住宅處所,申請人必須取得每名佔用人(即通常在該處所居住的人士)的書面同意,讓打擊洗錢條例第8條所界定的任何獲授權人進入該處所,行使打擊洗錢條例第9條賦予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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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 金錢服務經營者已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是多久? | ||||||
答4: |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31條,批給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續期,在有關牌照的有效期屆滿之日的翌日生效,不論關長於牌照的有效期屆滿日之前或之後批給牌照續期申請,而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有效期通常為兩年,由牌照續期生效當日起計。但是,關長有權按個別情況更改牌照的有效期。 | ||||||
問5: | 金錢服務經營者已續期申請處理需時多久? | ||||||
答5: | 收到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關長在有需要時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以便處理有關申請。如申請人在關長指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海關人員可能延遲處理或甚至押後或拒絕處理有關申請。 申請人須帶同會面通知及繳款收據,以及所需提供文件的正本,於關長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前往與海關的獲授權人員會面,以便他們核實有關詳情。除其他事項外,申請人需在會面時在海關的獲授權人員面前簽署表格2,所以處理時間會因各種因素而各異,包括向申請人收集所需文件、在處所進行實地視察,以及向其他機構取得進行適當人選判定的紀錄所需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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